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机关各部、处、支队:
现将《关于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的工作意见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开展“积极服务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意见》、《关于全省政法机关进一步服务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公安厅服务吉林发展振兴的工作意见》的精神,根据全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成立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机构。市局成立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局经文保支队合署办公),对全市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局机关服务企业工作要与市局机关帮扶派出所工作紧密结合,与派出所建立对口联系,在派出所辖区内联系和服务企业。市局机关服务企业工作组(即帮扶派出所工作组)由部门领导带队,每个工作组由30至50名民警组成,与派出所共同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市局机关未确定帮扶派出所的部门以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也要参照市局机关做法,成立服务企业工作组开展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企业工作任务另行安排。
二、明确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的工作重点。公安机关对全民创业工作要提供良好服务,并着重做好对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在建项目、重点招商项目以及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三重一小”)的服务工作。
三、建立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常态化机制。市局党组成员每人联系服务3个“三重”企业。每名服务企业民警联系5户企业,并与所服务的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服务企业民警不仅要做到熟悉企业名称、熟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更要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并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服务企业民警每月至少和企业联系2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及时联系、及时服务。
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服务企业民警在对口联系派出所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协助派出所查办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降低案件发案率,提高治安案件查结率和刑事案件破案率,为辖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为企业发展服务当好顾问。一是当好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民警要向企业宣传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企业处理经济纠纷等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发展经济的能力。二是当好安全生产顾问。服务企业民警要了解联系企业的消防、车辆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帮助查找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三是当好安全防范顾问。服务企业民警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机制,普及防盗、防抢、防骗常识,提高企业应对违法犯罪侵害的能力。
六、协助做好涉企案件的查办工作。企业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服务企业民警要督促协调办案公安机关尽快、依法、公正、妥善解决。企业遇到纠纷时,服务企业民警要指导企业通过依法、便捷、有效的手段解决,必要时可以帮助协调解决。
七、协助企业做好内部稳定工作。服务企业民警要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状况和自身诉求,帮助企业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引导员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正确处理好保护员工自身权利与维护企业良好秩序的关系,确保企业在稳定状态下实现发展。
八、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工作。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要配合市工商联做好全市企业员工培训工作。根据企业需求,协助制定培训方案,免费提供培训场所,选派优秀培训教员,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全市企业领导及员工素质整体提高。
九、组织编写服务企业发展资料并免费赠送。组织民警编写《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企业安全生产常识》、《企业安全防范指南》等宣传小册子,免费赠送全市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十、监督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各项措施的落实。市局机关各部门根据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提出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承诺,在市公安局互联网站和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服务企业民警通过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了解全市公安机关在服务企业发展方面贯彻执行上级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协调解决并向市局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一、协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服务企业民警对于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其他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协调,积极解决,事后报告。对于超越职权以及服务企业民警自身无力帮助解决的,要逐级报告,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十二、加强对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的考评奖惩。市局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每月通报一次。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奖励。
要严肃服务企业工作纪律,严禁服务企业民警向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违反规定越权检查、越权执法、越权办案,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本意见由市局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