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发展的新指示新要求,适应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总体需要,推动省公路高质量发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吉林省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吉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我省公路事业发展,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吉林省公路管理外部环境、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尤其是2018年以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条例》已无法满足省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进行调整完善。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重要论述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交通运输发表了许多重要论述,特别是对公路工作提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要求。《条例》适用范围不能适应习近平总书记“运营好”的要求。
二是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分别于2019年、2021年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了“三网两圈”的目标。《条例》没有“路网”的概念及相应的制度,不能适应党中央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新要求。
三是适应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的需要。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出台,省级、市级层面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条例》中的公路管理体制、管理主体等需要相应修改完善。
四是和上位法、国家相关法规、行业管理规范相衔接的需要。《条例》制定以来,诸多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诸多条款与当前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一致。
二、主要目的
为我省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规范当前公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提升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三、主要依据
(一)《公路法》(2017年修正)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三)《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五)《交通强国建设纲要》(2019)
(六)《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1)
(七)《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
(八)《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
(九)《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9号)
(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11号)
四、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九章91条,包括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1.总则。调整内容包括《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公路分类、公路发展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公路保护义务及奖励。
2.公路规划。调整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原则、公路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等。
3.公路建设。调整内容包括公路建设原则、公路建设要求、公路用地确定、公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公路附属设施建设要求、公路旅游融合发展、公路调整、公路档案等。
4.公路养护。调整内容包括公路养护主体、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养护要求、养护计划制定、公路绿化养护要求、公路巡查、公路修复等。
5.路政管理。调整内容包括路政管理主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及管理、公路标志、标线监督管理、公路绿化管理、超限运输管理、跨越公路建设的施工要求等。
6.资金保障。调整内容包括资金保障主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社会资金筹集方式、养护资金的拨付、资金的使用。
7.监督管理。调整内容包括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要求、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
8.法律责任。调整内容包括对超限运输、养护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砍伐公路林木等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承担,公路损害赔偿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
9.附则。调整内容包括公路附属设施释义、《条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