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为强化水库移民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做好新时代水库移民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进一步督促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落实好移民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好水库移民政策。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规和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及规程规范,结合近年来我省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施细则》共分7章29条。
第一章总则3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3条。主要明确了水利厅职责、市、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职责、其他责任单位职责。
第三章内容、方式和程序6条。明确了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检查内容、方式、程序、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第四章问题认定3条。主要明确了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不予确认的问题,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
第五章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4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整改建议和检查结果运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8条。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象、追究主体、追究方式和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2条。
吉林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