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9﹞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参考浙江、四川、云南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了此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管理办法》共分5章16条。
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变更原则等。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因及分类3条。主要明确了设计变更原因,将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同时,明确重大设计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核4条。主要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审核流程、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应急项目设计变更处理方式等,并将一般设计变更审核权下放至地方。
第四章监督管理3条。主要明确了规划设计变更监督主体、监督管理及设计变更材料存档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2条。
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